2015年,在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的变革中,金融市场发展与挑战并存,改革的深化、市场的波动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金融犯罪更趋复杂化,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问题尤为凸显。近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对2015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优化市场环境,为上海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87件172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140件2684人。案件共涉及6类28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793件1933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296件684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31件4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29件52人。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总量与2014年基本持平,涉案人数上升明显。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140件2684人,相较于2014年2063件2378人,受理的案件数量平稳,仅增长3%,但涉案人数增长较高,达12%。

  涉案罪名增加,类型变化较大。2015年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28个罪名,其中,操纵期货市场罪首次出现。从类型分布看,除信用卡诈骗案件连续七年居金融犯罪首位,计1701件,占总量的79.5%之外,其他案件出现较大变化,集中表现为非法集资和妨害信用卡管理二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分别较2014年上升45%和261%。从案件所涉金融行业看,涉银行业、保险业犯罪发案量相对平稳,证券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受理案件数量较2014年降低76%。

  案件区域分布相对集中。2015年,案件区域分布仍相对集中,各区县间差异悬殊。浦东新区检察院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量最多,近900件,宝山区检察院、闸北区检察院均超过100件,而崇明县检察院、嘉定区检察院等均不足20件。

  金融犯罪案件特点

  201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骤增。集中表现为涉P2P网络借贷案件集中爆发。如2014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仅1件1人,涉案金额105万余元,投资者20余人。而2015年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件120人,涉案金额逾12.83亿元。

  非法集资犯罪持续增长。2015年,非法金融活动犯罪加剧,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连续四年出现增长(见图三)。案件还呈现出以下特点:非法集资犯罪主体多为投资管理类公司,采用多层级、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新模式;销售产品多为性质模糊的“理财产品”,多借用保障安置房、养老产业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等名义混淆视听;传播手段仍使用常见手段,部分借助公众媒体传播集资虚假信息。

  常见金融犯罪依旧多发,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在2015年金融犯罪案件中,常见罪名和惯用犯罪手法仍然普遍出现。同时,新类型案件多发生于创新领域,行为人交叉利用互联网、电子交易与金融创新,不断更新犯罪手法,增加了辨识与防控难度。

  犯罪方法模式化、程序化、产业化,极易传播扩散。如涉P2P行业非法集资案件,基本的犯罪模式为设置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仅以P2P平台交易为幌子,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名义招募员工,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客户,再通过假标、控制第三方平台等手法控制投资者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牟取不法利益。在犯罪方法模式化的同时,金融犯罪还体现出组织性、计划性的特点,上下游分工细密,部分犯罪已形成产业链,反映为上游犯罪、预备犯罪案件增长趋势明显。

  金融从业人员共同犯罪比例高,业务特征明显。2015年,全市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29件52人,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共同犯罪情况较突出,有10起,占34.5%。金融从业人员犯罪与其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紧密关联,案件的行业特点明显。

  司法审查专业性更强、难度加大。金融犯罪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部分案件中行为人为逃避处罚,刻意规避法律规定。如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故意在合同中不写入还本付息的条款,甚至要求投资人签署风险自负的告知书,使法律性质难以辨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