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了第三方平台、食品销售者、食品制作者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填补了网络食品监管和追责的法律空白,打破了食品网络食品销售无证、无监管、难追责的怪圈。

食品网店实行实名制和资质审查

一直以来,网络食品销售处于监管的盲区、处罚的边缘地带,但却是食品销售的重要渠道。

新条例对网络食品经营进行了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向消费者销售食品的,新条例也作了严格要求:应当在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建立进货查验制可追溯食品来源

新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新条例还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设立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违法使用添加剂可处货值20倍罚款

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新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