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传销犯罪”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张士勇介绍,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各类电信网络犯罪案件31件,通过案件审理,已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648万多元。

  在审理的31件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已审结25件,8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27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主要是从外省窜入我市,兴山和枝江发案较多,此类犯罪的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广,取证难度大,被害人被骗财物一般很难追回。

  张士勇说,近期,以“善心汇”为代表的传销组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2015年下半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各类传销犯罪案件21件,结案19件,涉案92人,1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传销犯罪人员主要从外省窜入我市,多为“80后”、“90后”年轻人,在我市城乡结合部或老城区等地建立窝点,从事犯罪行为。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戴翔还介绍了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传销犯罪典型案例,提醒市民留心。

  强迫他人传销被害者跳河溺亡

  2013年6月11日上午,23岁的安徽小伙徐某被张某骗至宜昌,传销人员拿走了徐某的手机,将其带至城区夹湾路的传销窝点。随后,邱某等传销人员采取控制通讯工具、反锁门窗禁止单独外出等方式,非法剥夺徐某的人身自由,并多次逼迫其以经营烧烤店急需资金为由向家人要钱。

  同年6月23日,5名传销人员在邱某指使下,再次带徐某外出散心,当日11时许,6人途经黄柏河大桥时,传销人员再次逼迫徐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徐某随即翻越大桥护栏跳入河中,5名传销人员迅速逃离现场,其后在邱某指使下,将徐某的手机、手表、背包等物品销毁,并商定统一口径,声称不认识徐某,不对他人提及徐某跳河一事。6月25日,徐某的遗体在长江三江河道与黄柏河交汇处被发现,经检验,系溺水死亡。

  2016年2月5日,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决:邱某等6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十年九个月到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交钱获得会员资格实为网络传销骗局

  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黄某、谭某在五峰发起、策划建立传销网络,要求参加者分别缴纳2100元、7000元、21000元人民币获得“环球通讯传媒公司”会员资格,利用手机下载“托克宝”软件操作,以日分红、打电话赚积分、发展会员按人头作为返利依据累积积分,积分按1:1兑换现金,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牟利。马某、杜某、张某、桑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分别发展传销人员98人、86人、64人和40人。

  2015年5月8日,五峰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谭某、马某、杜某、张某、桑某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8个月到1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

  冒充银行发短信诱人上网兑积分

  2015年5月,邓某伙同叶某,或二人单独通过伪基站设备,向外发布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的账户已满5000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请登录手机网www.***95533***.com网站查询兑换,逾期失效【建设银行】”的诈骗短信。被害人收到短信后登录该网站,进行积分兑换操作,填写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邓某、叶某等在后台获取被害人信息后,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洗钱网站等购物消费再套现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其中邓某涉案361462.5元,叶某涉案188558元。

  2016年11月22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线上线下联手诈骗引男网友虚高消费

  2014年4月,石某在宜都一小区成立“君宇工作室”,并邀约龚某、陶某出资入股,共同经营。2015年1月,三人组织“键盘手”采用虚拟的女性身份,在QQ等社交工具上添加襄阳市的男性网友,博取男性网友信任后邀约其见面。随后,犯罪团伙人员将男性网友信息及“键盘手”虚拟的女性身份信息进行整理,再组织“酒托女”与前述男性网友见面。见面后,将男性网友引诱至襄阳某咖啡厅消费,由咖啡厅向酒托女和男性网友提供虚高价格的红酒等消费品,从而骗取男性网友财物。截至2016年1月22日,石某等5人共骗取被害人财物10310元。

  2016年9月1日,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决:石某等5人均犯诈骗罪,判处六到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到8000元不等罚金;被告人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13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