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国酒”商标两度皆败的茅台终究还是撤回了诉状。

  8月13日晚间,贵州茅台集团官网刊登一则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声明中宣布,“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我们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日前因内部工作衔接问题递交的诉讼申请,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今年7月,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同时,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这缘起于此前茅台集团两度申请“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均被驳回。

  茅台集团多年前就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提交使用“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但2016年年末,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茅台集团不服这一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今年5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再度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中明确写道,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国酒茅台’,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中虽含有‘国’字,但并不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近期,有被茅台列为诉讼第三人的酒企向澎湃新闻表示,公司确实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