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上诉人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对上诉人王飚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和原审被告单位维持原判。

  

 

  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

  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有色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

  经鉴定,截止2015年8月28日,泛亚有色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近1679亿元,涉及投资参与人员共计135060人,造成338亿余元人民币无法偿还。

  2019年3月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昆明“泛亚有色”案作出一审宣判,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和被告人单九良、王飚、孙浩然、杨国红、张鹏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单九良等20名被告人量刑适当。上诉人王飚在一审期间不认罪,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认罪悔罪书,表示认罪悔罪并退赔,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部分被告人亲属、集资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140余人旁听了宣判。

  二审宣判后,一审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涉案财产。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