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7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1996年)、《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2007)、《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07)、《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2009)、《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2009)同时废止。

  办法共三十四条,对“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内容标准、审查程序、发布要求、法律责任等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需要特别注意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