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化妆品企业要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要严格规范原料管理,重点关注宣称美白祛斑、祛痘、保湿等功效和面膜、儿童使用等类别的化妆品,特别针对复配原料和功效原料等关键性原料,应予以重点查验;规范投料操作,加强实验室管理,对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开展相应指标的检验,并留存详细的检验原始记录。同时,所有生产活动应形成真实且完整的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通知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应不断完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以委托方式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选择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取得相应核准范围的合法化妆品生产企业作为受托生产企业,并对其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应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企业的监督。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通知强调,企业应定期对质量管理有关情况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自查。上海市药监局将结合飞行检查,对各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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