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新经济企业,持续发展新动能。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青岛市新经济新锐企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新经济新锐企业的认定程序、申报条件、扶持政策等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对新认定的新经济新锐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经济新锐企业是城市发展新经济的新生力量。根据《细则》,新经济新锐企业是指在青岛市内新注册开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明显,成长起点高、专业领域新、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新经济企业。

  在青岛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中,“每年评定一批新经济新锐企业”被列为实施“育苗”“倍增”行动的重要举措。

  从申报条件来看,《细则》充分突出企业“新”的特质,强调企业的高成长性和创新能力,要求申报企业在青岛实际开业时间不超过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纳统,不新增建设用地,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重点领域,符合实体经济振兴发展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在成长性指标方面,《细则》要求申报企业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其中开业时间超过一年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以上;开业时间不满一年的,开业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在创新性指标上,《细则》要求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技术团队、研发平台载体等,近两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不低于3%。

  在扶持政策方面,《细则》提出,根据新认定的新经济新锐企业上一年度新增地方贡献情况,依据营业收入增速进行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营业收入增速达到30%(含30%)以上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30%(含20%)的,最高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20%(含10%)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认定程序上,新经济新锐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模式。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公开发布新经济新锐企业年度申报指南,经企业申报、区(市)初审、评审认定等程序确定新经济新锐企业名单。根据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资金扶持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