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676号)(下称《决定》),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关于直销行业修改的内容如下,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据了解,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要求的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不再需要报商务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