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以下简称《流程》),明确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以及对非法集资案件款项的清退程序。

  非法集资行为

  行为鉴定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主要特征

  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七大原则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查处、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协作配合、资产优先、积极稳妥七大原则

  如何和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监测防范:

  《流程》提出,各市县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举报线索:

  市县领导小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县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处理来自各方面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此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发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上报可疑交易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账户确实涉嫌非法集资的,应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涉嫌违法的根据部门职责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

  案件受理:

  对于非法集资的案件,《流程》明确,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各市县政府负责,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无本级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上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办理。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市县政府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根据工作进展,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或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公安机关可直接商有关部门,确有困难的可报请本级领导小组予以协调。

  案件处置:

  跨区域案件由省公安厅指定主侦地

  跨区域案件:指非法集资行为、集资参与人等涉及2个或2个以上市县的案件,一般包括省内跨市县案件和跨省案件等。

  省内跨市县案件指仅涉及我省2个或2个以上市县的案件。

  ●省内跨市县案件,以及公安部要求我省作为主侦地的跨省案件:

  应由省公安厅综合涉案公司注册地、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涉案金额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等情况,指定主侦地。

  ●跨省案件处置善后工作:

  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办和配合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报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一般程序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工作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清理清退非法集资案件款项

  《流程》明确了非法集资处置善后工作流程

  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人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涉案市县领导小组同意,由相关部门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并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件,涉案市县领导小组确定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对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涉案市县领导小组成立由本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维稳、宣传、信访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专案组,专门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

  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舆论引导等若干工作小组。

  ●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善后由各市县政府负责,将成立专案组负责组织办理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确认工作。

  由专案组依法确定非法集资案件集资总额、已返还额、资金余额,每一位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总额、已返还金额和资金余额,包括本金(初始出资)、利息(利润或收益)、滚存入本金的利息,以及剔除利息的本金等。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由出资具名人负责。并应就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询问并做出询问笔录。

  ●依法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清退集资款,须根据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按照统一的比例进行。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人。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非法集资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任何法人、组织、个人。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资金鉴定确认及清退程序

  (一)涉案资金鉴定确认。公安机关根据办案要求,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此作为确认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数额的依据。

  (二)填制清退凭证。专案组依据确认结果,以集资参与人个体为单位,填制非法集资登记回执,由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在回执上加盖骑缝章。

  (三)换领清退凭证。专案组通知集资参与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换领非法集资登记回执。回执将作为案件审判终结后集资款项清退凭证。

  (四)拟订资金清退方案。专案组依据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追缴控制的全部涉案资产变现资金及经确认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余额,折算出清退比例,拟订资金清退方案。